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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更褒忠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配合舊虎尾溪褒忠橋下游段治理工程18K+616~18K+726)案」案,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公開展覽,請依照說明欄內各項內容確實辦理,請查照。

刊登日期:2017/6/29
發文日期:2017/6/29
發文字號:府城都一字第1063605145A號
主旨:有關「變更褒忠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配合舊虎尾溪褒忠橋下游段治理工程18K+616~18K+726)案」案,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公開展覽,請依照說明欄內各項內容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函: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
二、檢送旨揭計畫案書圖各乙份、本府公告文30份,請將展覽計畫書、圖張貼在貴所門首供人閱覽,將「公告文」張貼轄內各公告欄及里辦公處周知。
三、展覽期間請注意圖說之清潔,期滿後將圖說妥為保管並列入交待。
四、該計畫案定於106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假褒忠鄉公所3樓會議室舉辦公開說明會,屆時請貴所首長主持會議。
五、請於公開展覽結束後一星期內將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公展說明會會議紀錄送本府彙辦。
正本:雲林縣褒忠鄉公所
副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本府水利處、本府行政處(請刊登公報)、本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附件:
  • 公告文